汽车租赁行业蓬勃发展,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便利,然而却有不法分子将此视为“生财之道”,将租来的汽车抵押或者转卖套取现金,不仅严重侵害了涉案企业的财产安全,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。

犯罪模式“两头骗”
犯罪分子通过伪造身份证件、冒充车主身份,以“自用”名义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获取车辆控制权,随后通过抵押借款套现。例如,石家庄公安机关侦破赵某等人系列合同诈骗案件中,赵某等人租赁车辆后多次伪造车辆登记证书、行驶证、伪造公章实施合同诈骗犯罪,团伙成员遍布全国11个省、市、自治区,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。此类犯罪呈现“租车端伪造身份+抵押端虚构产权”的双重欺诈模式。
跨区域作案与黑灰产交织
租车诈骗案件多涉及跨市、跨省操作,犯罪团伙通过租赁公司、抵押权人、销赃渠道形成黑色产业链。例如,某汽车租赁公司被合同诈骗案件中,犯罪嫌疑人王某,通过从租赁公司租用汽车后进行改装,伪造车辆登记证书、车架号、更改车身颜色、车辆牌照等手段,将车辆变更成外省某地车管所的正规注册登记车辆,通过二手车商联系下线买家,将套牌车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低价出售,转卖获利,涉及伪造证件、销赃等环节,职业收车人、改装车人参与分赃,最终完成犯罪全过程。
收购诈骗车辆涉嫌犯罪
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,不法分子将租来的车辆抵押或低价倒卖给他人,若购买者明知是诈骗来的车辆还依然购买,则涉嫌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。2026年1月,保定公安机关侦办的某汽车租赁公司被合同诈骗案件中,胡某将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坦克300汽车抵押给王某,抵押款5万元,王某在没有汽车合法来历证明,明知该车是胡某租来的车辆情况下依然同意接收该车辆,王某的行为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。
警方提醒
1、汽车租赁公司在出租车辆时,要严格落实客户身份信息、信用状况、证明材料等核验程序,切勿仅凭形式材料放松警惕。
2、租车公司要定期对出租车辆进行GPS定位检查,若发现车辆长时间停留在异常地点或信号消失,要及时核实情况。
3、对他人抵押或者出售的车辆,要谨慎辨别抵押人或者售卖人是否合法拥有车辆,切勿购买或者接受抵押来路不明的车辆。
4、一旦发现客户提供虚假信息、车辆异常过户、失联等可疑情况,应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,携手打击违法犯罪。
来 源:河北公安经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