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
1月9日,最高法发布第三批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。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被纳入典型案例,最高法强调,一方请求返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车款,人民法院可按彩礼返还规则予以处理。
据介绍,2020年10月,赵某(男)与李某相识恋爱。按照当地习俗“上门提亲”时,赵某给付礼金6.6万元。2021年2月,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。李某答应赵某,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,赵某于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。2021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,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,后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。恋爱期间,李某曾怀孕但人工流产。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6.6万元及购车款15万元。
审理法院认为,赵某订婚时给付李某的6.6万元,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,属彩礼。关于赵某给付的15万元购车款,结合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,可确定给付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,亦属彩礼性质。
赵某与李某虽订立婚约,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李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一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,双方尚未开始持续、稳定共同生活,对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,应予支持。考虑彩礼实际消耗及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,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,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。
最高法表示,彩礼作为习俗,其形式和内容也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。近年来,为缔结婚姻,当事人除给付礼金形式的彩礼外,还存在给付购车款、购房款等大额款项行为。该款项与礼金形式的彩礼同样承载着给付一方对缔结婚姻的期望。